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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

 

本校董事會為本校最高權力機關,其組織及職權依本校法人捐助章程及有關法令行使之。
本校董事會董事為15人,由當屆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,董事長對外為法人代表。置監察人1人、秘書1人。

本校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■ 捐助章程之變更。
■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■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。
■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。
■ 校長之選聘、監督、考核及解聘。
■ 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,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。
■ 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,為不動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、購置或出租。
■ 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,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。
■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、停辦、改制、合併、解散,或改辦理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,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。
■ 校務報告、校務計畫、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。
■ 經費之籌措及運用。
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。
■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。
■ 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。
■ 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。
■ 財務行政之監督。

監察人職權如下:
■ 財務之監察。
■ 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。
■ 決算報告之監察。
■ 依私立學校法第75條第一項規定,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