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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

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:

本校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辦理學雜費調整案,說明如下:

■ 依據教育部公告調幅學雜費

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第7條規定,教育部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,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、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、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,11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為0.53%。

■ 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調整學雜費

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第8條規定,學校審酌財務指標、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,得於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,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。
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第9條規定,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  1. 資訊公開程序:學雜費使用情況、調整理由、計算方法、支用計畫(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),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、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,應於研議期間公告。
  2. 研議公開程序: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;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,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。

■ 陳報教育部核准調整學雜費後,公布於學校網頁。

■ 本校學雜費調整審議流程機制如圖一所示。

「靜宜大學學雜費審議小組」設置委員15名,委員為行政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秘書長、會計室主任、國際事務長、六學院推派3位院長、以及學生自治會推派5位學生組成。

圖一: 學雜費調整審議流程。